计划财务处

生育保险条件及待遇申报

生育保险条件及待遇申报

1、从办理生育保险之日起,履行缴费义务满12个月以上,方可享受。

2、生育保险费用的缴纳由单位全额承担,个人不缴费。职工享受生育相关的医疗费用及生育津贴。

3、参保职工因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等手术就医前,须进行生育保险待遇享受资格认定,并自选一家当地定点医疗机构。未进行资格认定的,一律不享受生育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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