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财务处

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二级学院: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对此公告我们提供以下解答, 我校向外单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外单位需要提供其纳税人识别号;我校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时,无论是否填写我校纳税人识别号,均可报销。若对方需要纳税识别号,可告知。开票信息如下:

名称:江西财经职业学院

纳税识别号:12360000491424376D

地址:江西省九江市青年路96号

开户行:九江市交通银行三中支行

账号:364006100012015017698

计划财务处

2017年6月30日

相关政策: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2644618/content.html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现将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二、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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