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财务处

江西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文号:赣财库[2007]3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省级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规范财政财务管理,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公务支出的透明度,根据《江西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赣财库[2002]30号)、《关于印发建立公务卡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赣财库[2007]29号)和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等14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促进江西省银行卡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南银发[2006]16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省级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第三条省级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差旅费、招待费等零星商品服务和2万元以下的购买支出,原则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随着银行卡受理环境改善,省级预算单位应积极扩大使用公务卡结算,最大程度地减少现金支付。

第四条公务卡使用遵循“个人先行支付,单位审核报销,财政实时监控”的管理程序。

第五条公务卡的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是指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代理银行。预算单位在财政部门确定的代理银行范围内自行选择本单位公务卡发卡行。为保证国库集中支付的顺利清算和公务卡的有序运作,预算单位原则应选择本单位零余额账户的开户行作为公务卡发卡行。  

第六条省级预算单位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公务卡管理”模块完成公务卡的财务报销、银行划款等业务。  

第七条持有公务卡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第八条预算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依托公务卡管理系统,认真审核公务卡报销事项。对于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应当按规定时间,通过零余额账户或相关账户办理向公务卡的资金还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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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江西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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